为改善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淘汰黄标车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5〕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在机动车登记、使用、淘汰等过程中的职责,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补贴范围
(一)补贴车辆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且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时享受财政补贴。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1、适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黄标车;
2、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3、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4、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或其他关于汽车专项补助的黄标车;
6、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补贴标准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补贴要求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下列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微型载货车 1000元/辆;
轻型载货车1800元/辆;
中型载货车 2600元/辆;
重型载货车5000元/辆;
微型载客车(微型轿车)1000元/辆;
小型载客车(轿车)2000元/辆;
中型载客车4000元/辆;
大型载客车6000元/辆。
四、申请补贴流程
(一)补贴资金申请。各车主到各县区申请地点(见附件4)查询确认申请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填写《永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车辆信息材料。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材料。由车主或委托经办人将车辆交至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查验后发放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材料。《机动车注销证明》(到车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领取)原件和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签字,加盖公章)。
5、车主为私企的,另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二)资格审核。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机动车提前淘汰情况进行初审,在《永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初审意见。每月月底前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向市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区域当月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公安交警主管部门、市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进行一次会审,在《永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审核表》(见附件3)上签署各部门会审意见。
(三)公示。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会审同意后,市环保主管部门将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为期7个工作日。
(四)补贴资金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再由县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车主。
五、职责分工
(一)环保主管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审核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协助补助资金的发放。
(二)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负责车辆注册地的认定,审核车辆注册年限等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审查注销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黄标车;是否属于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建立报废拆解车辆台账;确定是否属于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并确定是否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淘汰的黄标车。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